跨境电商风险管控(跨境电商总结与体会)

windy1021 11 2023-11-04 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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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风险管控(跨境电商总结与体会)

    跨境电商私户收款有风险,需要注意。
    原因是跨境电商涉及到外汇结算和海外付款,私户收款存在着资金安全、合规风险和税务风险等问题。
    比如像汇率波动、外贸欺诈以及交易纠纷等,都会给卖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研究生可以选择使用合规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收款,如支付宝、PayPal等,减少因资金结算而导致的风险。
    还可以规避税务风险,向专业事务所咨询税务问题。
    同时,要注意与买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坚持先收到货再收款,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判和风险控制能力。

    跨境电商总结与体会

    一:平台发展陷入瓶颈,迫切需要新出路


    当第三方平台业务做到一定程度后,营收增长逐渐放缓,急需开拓更多更好的渠道增加营收,独立站为卖家突破平台发展瓶颈,开辟新的营收渠道提供了新选择。


    1、平台自身发展增速明显放缓


    以亚马逊为例,财报显示,亚马逊 2021年 Q2 营业收入为1130.8亿元,相比于去年同期增长27.21%,而与前几个季度相比于去年同期近40%的增长相比,亚马逊营收增速出现明显放缓。



    (数据来源:亚马逊财报)


    同时,在北美市场,亚马逊所占市场份额已接近40%,由于已拿下了能较为容易占据的份额,加之其他同行的争夺,亚马逊在北美市场的市场份额已趋近饱和。平台市场份额的饱和意味着能为卖家带来的总体销售额趋于稳定,难以实现新的较大的增长,相较前几年的增长速率,亚马逊的销售额增长将在几年内缓和到接近10%。


    2、平台内竞争激烈,成为大卖难度系数高


    数据显示,亚马逊在2020年新增了130万新卖家,2021年截止3月底,亚马逊各站点新增了29.5万名卖家,今年底预计要新增140万卖家。新卖家不断涌入挤压市场份额,而产品销量依然牢牢把握在老卖家手中。


    在亚马逊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这四个最大的市场中,超过一半的销量来自于 2017 年或更早加入的卖家。虽然持续涌入的新卖家带来了增量增长,却不一定能取代过去的卖家。早进场的卖家流失率可控且寿命长,这无疑增加了新卖家的竞争压力,毕竟在选品、优化产品 listing,消费者口碑等方面,早进场的卖家积累了更多经验和实力。



    (数据来源:marketplacepulse)


    3、平台内已基本完成对消费者需求的挖掘


    截止到2021年1月1日,亚马逊美国站全站的在售商品数超过了4亿,消费者的需求基本都被满足,新入场的卖家很难能找到一类新的细分商品脱颖而出大卖。


    如果仅在已被满足的商品类别中持续跟进,只能是跟在伐木商身后拾柴,赚点蝇头小利,并且还要面临同类产品打价格战的压力,产品价格被压倒最低甚至亏本销售。据 JungleScout 2020年12月对4,864 名亚马逊卖家的调查显示,月销售额低于1000美元卖家占比达26%,这意味着有超四分之一的卖家每个月收入不足1000美元。


    小结:由于第三方平台面临增长趋势放缓、要求提高、运营成本增加、头部效应越来越明显等问题,独立站凭借其所带来的销路拓展,将成为跨境电商增长的第二条曲线。


    二:海外消费新趋势,要求开拓新渠道


    通过分析海外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及变化,或许我们也能找到一部分答案:


    1、数字化购物趋势持续提升


    调查显示,2020年受疫情冲击后,全球平均在线购物时长增长 47%,国外消费者正在将线下购物的习惯转变到线上,线上购物成为年轻一代的主流方式,海外市场的消费趋势已逐步显现出线上化、个性化等新时代特征。



    (数据来源:DATAREPORTAL、Statista)


    与此同时,海外消费者在独立站上的消费不断提高,独立站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2021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报告》对4000多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各个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在疫情期间保持或提高了在独立站的线上消费占比。



    (数据来源:《2021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2、催生独立站发展的文化土壤


    欧美等地盛行信用卡支付,信用卡消费有良好的安全保障,消费者不需要担心收款方的信用问题,在独立站购买商品时没有顾虑,致使消费者愿意到独立站消费。


    同时,在过去超过10年的时间里,欧美国家的消费者被本土品牌商、渠道商通过各种宣传营销手段反复教育去品牌独立站上购物。商家在自己的独立站上搭建会员体系,进行积分奖励、客户服务等维持顾客关系的活动,激励消费者在独立站购买商品。这也使得消费者更关心独立站带来的品牌情感体验,对独立站销售的产品价格并不敏感,独立站能获得的客单价往往更高。


    海外消费者在品牌独立站购物的习惯为独立站发展提供文化支持,据某独立站品牌的战报统计,在2020年黑五网一期间,独立站商家的总销售额达到了51亿美元,甚至超过了购物平台的总销售额!以独立站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的跨境电商未来有无限可能。



    3、社交媒体的流行带来流量红利


    Hootsuite 数据显示,2020年间,平均每天有超过130万新用户加入社交媒体,到今年年初,全球社交媒体用户总数达到近42亿。与此同时,TikTok 全球下载量突破30亿,月活用户超过12亿。


    社交媒体的流行与近两年短视频形式的内容兴起,促使消费者基于搜索的购物习惯将逐渐被社交分享“种草”式的购物习惯所替代。以往,消费者可能是通过搜索商品,由产品功能驱动购买;当前,消费者可能只通过社交媒体上的一条视频,一条帖子就迫不及待想要下单,消费者的购物行为由情感因素所驱动。


    当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产生了购物欲望,如何为他们提供渠道进行购买呢?在 TikTok 上,卖家能直接在账号主页挂独立站链接,相较于第三方平台不能挂直链,独立站通过 TikTok 引流更加自由,轻松将消费者转化到独立站卖家的私域流量池。


    小结:作为可直接对接消费者、迎合海外消费习惯的跨境电商模式——独立站,显然更适应于当前的消费趋势和营销环境,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渠道。


    三:立体化渠道布局—独立站+第三方平台


    选择独立站并不意味着放弃平台,卖家完全可以同时运营,两条腿走路。店匠SHOPLAZZA 提出的「双轨模式」已成为当前立体化渠道布局阶段跨境电商卖家的最佳选择。


    对于第三方平台,卖家可以继续走铺货模式,以量取胜;对于独立站,卖家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为独立站选品,精细化运营,同时,借用独立站能掌握到的消费者的详细数据来构建品牌,突破第三方平台的价格竞争,塑造自身强有力的竞争力。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已有25%的跨境电商企业布局独立站渠道,在雨果受访的几百位卖家中,有34%的卖家明确计划在2021年布局独立站业务,20%的卖家表示有在考虑。



    跨境电商风险管控(跨境电商总结与体会)

    (数据来源:亿邦动力)


    结语:随着疫情常态化,海外消费复苏,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红利,在海外消费趋势和营销环境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卖家需把握住发展机遇,调整原先单一的渠道布局,突破平台的瓶颈限制,开拓独立站作为营收增长的第二条曲线!


    系列预告:准备让独立站开启你的第二桩生意?需要做哪些了解和准备?持续关注本系列。

    跨境电商风险管控实践总结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跨境电商风险管控结论

    1.平台商品货源方面


    卖家不管在哪个跨境电商平台运营,都要保证自己店铺产品的供应,清楚了解店铺产品特性。如果没有充足的货源保证,消费者购买之后没有产品发出,会影响订单进度,严重时会影响店铺的信誉度以及评价,更严重的平台还可能直接进行封店惩罚,所以在运营店铺时,卖家一定要保证有稳定、可靠、充足的货源。


    规避货源风险的办法:


    对于货源这方面的问题,卖家一定会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除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还要有备选供应商,保证货源充足,解决货源问题。还要维护好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处理,与供应随时保持沟通,这两者也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平时没有及时沟通交流,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增加运营风险的杀伤力。


    2.货物运输方面


    货物的运输过程是跨境商家难免要面对的运营风险问题,因为不是所有的物流公司都可以安全顺利的运送到目的地,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这就需要店家在选择物流运输商时多多了解,进行综合分析选择一个更方便的物流运输公司。可能有时候会遇到不可抗力的问题,也包含了包裹丢失等等的风险,这些都是会存在的。


    货物运输方面规避风险的办法:


    一方面,建议卖家选择物流运输商时多关注运输范围、口碑、时效等等,可以及时查看到物流运输更新信息,更好的规避运营跨境电商风险。另一方面,卖家可以通过平台的协议明确权责归属,为了达到卖家与运输商共赢的同时,确定责任划分明确,在日后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的解决问题。


    3.政策变化方面


    因为国家的政策会因时间、因事件等因素对电商平台的一些规范调整,不管在哪个平台运营都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更建议卖家了解平台随时更新的的政策,以规避政策变化带来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风险。

    跨境电商b2b

    跨境电商B2B证书是有用的,这个是职业等级证书,拥有此证书表明你有一定的职业技能。

    面向中间交易市场的 B2B。这种交易模式是水平 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这一类网站自己既不是拥有产品的企业,也不是经营商品的商家,它只提供一个平台,在网上将销售商和采购商汇集一起,采购商可以在其网上查到销售商的有关信息和销售商品的有关信息。

    跨境电商风险控制包括哪些

    1、选择市场


    先看市场再选品是每个卖家都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每个市场都有自己的特点,受欢迎的产品类别也不同。目前国内人士做得比较多的是欧美和东南亚市场。当然,也有些实力强劲的卖家可能会同时部署多个市场、多个平台。


    2、选品


    选品一直被跨境电商认为是最核心的要素,但选品的前提应该是先了解平台,不同的平台的营销方法是不同的。以亚马逊为例,很多中国卖家在亚马逊平台只有跟卖和自建两条销售路线。跟卖的选品思路是中国式采购思维,电子类、汽配、家居和运动器材类等等;自建可以选择已经比较认可的品牌(或者认可的伪品牌)选品的核心是这类产品市场的销售容量,这类产品往往是非标准化和主观性产品,且是高毛利竞争对手相对少的小众市场产品。


    3、推广


    产品推广主要社交媒体营销、付费流量营销、行业社区营销、意见领袖营销、coupon及deal诱惑营销。


    4、物流公司的选择


    先看公司的历史。其次要确保公司的服务渠道全面。可以根据货物运输需求选择不同的物流方式。第三是看价格。物流成本和卖方利润挂钩,所以价格是卖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如果降低价格,只追求经济利益,只能损害顾客体验。最后是看公司的整体实力,例如网点分布是否足够广泛,是否有无缝对接的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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