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政策盘点(跨境电商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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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24
2023年还是能做跨境电商的,只要你能抓住对的平台,还是可以赚到钱的!

近年来,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趋于饱和,全球消费需求往线上消费转化,再加上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跨境电商优势和潜力得到进一步释放。
据统计: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占进出口总值73.5%。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名:Amazon亚马逊
所属公司:美国亚马逊公司
第二名:阿里巴巴国际站
所属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名:全球速卖通
所属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第四名:ebay
所属公司:美国eBay公司
第五名:shopify
所属公司:深圳市欧伯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六名:Wish
所属公司:上海薇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名:SHEIN
所属公司:义乌市希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八名:Shopee
所属公司:深圳虾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九名:Lazada
所属公司:深圳市赞达贸易有限公司
第十名:敦煌网
所属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成本为4000美金 ;那么它的投入和风险是怎样的?自发货到主流欧美国家,采用中邮小包和国际EUB,平均15天左右妥投,一般平台是在订单妥投后的15天后,给你打款一次,你需要准备的资金最少是30天的,也就是4000美金,折合人民币27000人民币。做跨境电商最担心的就是物流成本,包括运输和仓储,运输方面海运空运,铁运,目前来说,如果是直邮的话,都会占商品的20%左右,比方说你购买一个300元的东西,可能运费就要高达60元。
仓储成本对跨境电商来说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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