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新发展理念有哪些(个人如何做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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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25
作为一名跨境电商质检员,你需要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1. 商品分类知识:了解不同商品的特点、属性和分类体系,能够正确判断商品所属类别。
2. 质量标准:熟悉国内和国际质量标准,了解各类商品的质量要求,能够进行专业的质量检验。
3. 跨境质检规定:了解跨境电商质检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进出口贸易规定、关税、检验检疫等流程和要求。
4. 检测工具和仪器:熟练掌握使用常见的质检仪器和设备,如卡尺、红外线温度计、电磁测量仪等,以保证准确的检测结果。
5. 缺陷识别和判断:具备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准确判断的能力,包括外观缺陷、功能故障、材料不达标等。
6. 英语能力:能够流畅阅读和理解英文质检标准和相关文件,并与国外供应商进行交流沟通。
7. 快速反应能力:具备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迅速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8. 报告撰写能力:具备编写详细、准确的质检报告的能力,包括描述检验过程、记录测试结果和提出合理的改善建议。
以上是跨境电商质检员的一些基本知识要求,不同公司和行业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你根据具体岗位要求和行业特点进行深入学习和实践。
一、所谓的“一般贸易”只是一种贸易方式,跟广义上理解的一般贸易是不太一样的
。要说明为什么跨境电子商务不适用一般贸易方式,从下面几点简单说一下:1.一般贸易进口属于进口贸易,大多数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因此需要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基本商业单据,还需要提单等一系列货运单据。
2.跨境电子商务从本意上是国家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现有效监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对进口市场的冲击,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3.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费者,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完成进口货物的通关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同时对于海关来说,也需要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
4.如果采用一般贸易进口,基本就和进口销售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了,此时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的优惠便捷政策完全失去了意义。如,跨境电商的清单申报、保税进口等。
二、跨境电商并没有灰色的地带
。所理解的灰色地带多存在于“海淘”等一系列行为,这在官方意义上,不能算作“跨境电子商务”,虽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商务行为。具体形式包括:大量以快件形式进入国内,以现有的海关监管力量,无法做到件件拆包查验,因此存在相当一部分本应征税进口的物品,以“免税”形式进入国内。一般不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但如果大量以此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就涉嫌走私了(如超过合理自用范围,化整为零进口等)。另外,购买一些违禁品(违禁书籍、珍稀物种等)等国家限制或禁止入境的商品,也涉及走私问题。三、关于“保税备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规范的说法是“保税进、行邮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有详细解释),简单说就是商品免税进入保税区,出区时候征收行邮税。所谓的争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起:1.首先应该引入一个概念:
税制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实行的并非单一税制,对于进境商品,区分性质征收:货物税和物品税
。货物税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行为产生的进出境货物所征税,其征税标准是《税则》,包括确定税号、完税价格、监管证件等一系列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双反税等等。物品税则是指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征收的税(《海关法》第46条),征税标准是《进境物品税目表》,分商品类别,确定几档征税,征收的税种就是进境物品税(行邮税)。2.对于争议点,集中于商品以货物形式进境,却以物品形式征税。由于税制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影响统计等。
四、关于进境货物税和物品税,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论,但总体从税额上来说,物品税可能较低。
1.这里首先要引入一个“
完税价格
”概念。就多数进口税收来说,从价计征。但所谓价格,并不是成交价格。如,进出口商签订合同一件货物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进口货物关税10%,增值税17%,此时不能简单的说:进口关税=100*10%,进口增值税=[100*(1+10%)]*17%(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公式中的“100”并不是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应该考虑运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调整(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海关法》第55条)。而进境物品税的完税价格(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来说),一般是商品零售价,所以税额=商品零售价*进境物品税率。完税价格计算方式不同,税率的不同,造成一般贸易进口和“保税进、行邮出”税额各有高低。2.对于特定商品,如果一般贸易进口可能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因此税额会相对较高,综合税率可能达到100%以上,而进境物品税,最高不过50%。
3.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福利,包括:征收方式的简单;不需要监管证件;税额一般来说会稍微低一点。
五、海淘的主要方式这个问题,因为不是很熟悉,不敢妄言,望专业人士解答。
一、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1.企业所得税一律由25%减按15%征收;
2.人才购房及人才租房补贴,补贴额40万,各区按比例配套资助;
3.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唯一“国”字招牌企业荣誉,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利于促进企业异地成交,是企业实力的最佳象征;
4.直接奖励:深圳市配套各区资金奖励(15万~35万);
5.研发费用最高补贴30%,各区配套补贴;
6.申报各项政府扶持专项资金必备条件;
7.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政府还可以免费用地;
8.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
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按研发投入10%—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
三、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四、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1.经工信部、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五、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1.对获国家部委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2.对获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示范试点资格的,按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奖励只能申请一项,不重复奖励;
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1.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等电子商务2.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符合上一条标准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九、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购买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资助
1.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2.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3.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一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
4.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一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
5.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
十一、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十二、深圳市人才认定奖励
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A)类,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4.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认定(创新人才奖),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5.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深圳市、区对人才均有相关政策奖励补贴配套。)
以上政策除了第十二条指定深圳市企业外,其他都是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申请的,跨境最近几年来,在国内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电商开展势头强劲,目前跨境电商已经成为经济开展的新引擎以及对外开放的新窗口。
跨境电商可以采用多种出口类型,具体取决于商家的要求。它们主要有海运、空运、快递、转运、直邮等。根据货物的特性,采用合适的出口类型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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