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创业调查问卷(跨境电商流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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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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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踩雷“关联交易”后,某头部民营股份银行最近三年走得磕磕绊绊。
据媒体报道,从2019年的三佳系、保千里开始,到后面的安邦系、华夏人寿,以及近年的恒大系(293亿)、泛海系(212亿),该银行近三年踩雷不断。作为国内率先成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股份行曾经的优等生,关联交易成为当下束缚它前行的重要负担。关联交易,有利有弊。
银行如何更好地管理关联交易风险,实现避害趋利?启信慧眼依靠积累的多种关系算法模型,穿透企业与企业、自然人之间的投资、任职、担保、诉讼、上下游、疑似等关系,助力银行解决企业客户的关联关系排查难题,防范关联风险,洞察关联商机。
避害篇:防范内外关联风险
风险管理,制度先行。
当下,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则是主要由两个文件来规范:对外部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管理指引”)和对内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启信慧眼结合两个文件定义,参考上交所、深交所规则和会计准则,挖掘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将关联关系分为直接关系和疑似关系,助力银行等机构防范关联风险。我们将商业银行“外部”和“内部”关联风险分开,结合相关文件来聊聊如何通过启信慧眼,来排查银行内外的关联关系,防范关联风险。
内防章:排查内部利益关联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排查内部利益关联
在管理办法中,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定时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能导致利益转移的也是关联方。管理办法还对关联方识别、信息等收集作了要求,银行除要求对内外部关联方要上报之外,还需要借助启信慧眼等平台查询内部利益关联关系,防止瞒报风险。
借助启信慧眼尽职调查股东高管扫描功能,银行即可识别内部的关联方。审查或合规人员在该模块上传银行内部股东、高管等人员名单,查询申请贷款企业与银行内部是否有关联关系,防范内部关联风险。
如将前述银行上传后,在对某集团尽调时,即可发现该集团在股东高管扫描模块显示“任职、投资、疑似”关系,点击关系可查看双方15条完整关系。
2-发掘企业关系图谱
在管理办法中,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关联方外,还有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家庭成员等。启信慧眼尽调模块的启信图谱,除排查申请企业的企业链图、股权结构、控制人关系外,还支持排查受益所有人、十大受益人等多个关系图谱,帮助发掘贷款企业与银行关联关系。
此外,针对部分上市银行还需遵守所在交易所制度。启信图谱的关联方认定还支持按照上交所、深交所和会计准则分别筛选企业关联方。以某集团为例,上交所规则下其246家子公司中,持股子公司10%及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关联方,但深交所和会计准则里这些并不是关联方。
3-关联关系变更监测
管理办法尽调环节对关联关系要求识别外,对贷后关系变更风险管理同样作了监测要求。借助启信慧眼的客户监控功能,银行通过上传企业和人员名单,即可动态监测目前贷款企业和内部员工的关系变更等风险,如企业监控模块的工商变更、经营风险、司法诉讼等信息,以及动态监控企业关系下疑似实控人和受益所有人情况。
此外,启信慧眼舆情监控支持目标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舆情风险监测;风险动态则是支持全部客户的司法风险、经营风险、变更风险的监测。需要注意的是,这套监测方法同样适用于对外部集团客户的管理,接下来我们看如何排查外部客户关联关系。
外控章:集团客户关系排查 控制集团户风险
1-客户关系排查
管理指引中,集团客户是指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以及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等特征的企业。
根据上述集团客户定义,可见集团客户并非只是名称有“集团”的企业才是集团客户。所以,在银行对公业务落地中,银行还希望启信慧眼洞察企业之间的历史投资、任职,以及供应和其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对此,银行只需在企业尽调客商扫描模块上传现有贷款客户名单。客户经理等人员在对潜在企业客户尽调时,即可排查是否与现有客户关联关系,如有会看到客商扫描显示有“任职、投资、疑似”关系,审核结果部分提示有客商关联风险。
授信审批时,审批人员每次排查可能是成百上千的企业关联关系,这对时间和精力都是巨大的挑战。为此,启信慧眼专门推出关系排查模块,分为集中排查、组与组排查和关联方识别三种方式,方便银行一次对多家企业关联关系排查。
集中排查单次支持最多1000家企业关系排查,通过上传贷款企业名单,银行即可查询它们的直接或疑似关系。组与组排查方便银行排查申请贷款企业和现有客户的关系,支持最多10组企业的关系排查。关联方识别支持查询单家贷款企业的关联情况,还可上传一批现有客户名单重点排查与该企业关系。
此外,批量尽调近期推出所属集团字段,满足银行一次批量排查5000家所属集团信息,还能看到信用代码、资本背景、股东高管、历史电话等企业信息。

3-授信额度管理
管理指引中,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转移资产或利润等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等风险,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
针对这一要求,启信慧眼的客户管理功能提供集团及关联客户管理支持。在客户列表,银行审批等人员可以对集团客户进行分组管理,通过部门人员、省份地区、合同时间、授信额度等设置统一管理关联客户授信。
同时,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为方便银行更好地获取这些信息,启信慧眼在企业尽调下提供融资借款、财务分析、风险扫描等模块,方便银行查询相关风险,辅助管理授信额度。
趋利篇:洞察关联商机
关联交易,抑弊兴利。
如前所述,关联交易一面有风险,但同时它还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所以,银行客户经理借助启信慧眼的关系排查等手段来排查优质核心客户的关联企业外,我们还针对银行外部企业关联方,特别是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推出集团户、供应链等营销功能,帮助银行更好地发掘集团客户名单、洞察关联商机。
1-洞察集团户商机
集团企业因业务规模大、资金实力强、金融业务需求高而被银行追逐。但银行要穿透集团客户股权迷雾和信息不对称,快速做好营销开拓并不容易,因为除集团外,也需要抓住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存贷商机。
启信慧眼营销拓客下集团户数据库,能帮助银行快速挖掘央企、国企、外资、民营、机构5类集团成员企业,并挖掘集团新增业务商机。
截至目前,启信慧眼集团户数据库包括90+央企、8800+国企、3400+外资、99000+民营集团,以及逾30万机构客户,帮助银行客户经理把握存量客户在本地关联公司和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及授信、存款等新营销机会。
通过该数据库,银行客户经理可以把握3类营销机会:存量客户的本地关联公司(其他集团公司成员),存量客户在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下面的分支行可拓展)、存量客户中新的营销机会,如授信、存款等(如客户新增中标、开设新子公司、发债等事件)。
银行客户经理只需要将集团客户加入“关注”名单,即可获取集团相关商机,并通过发生日期、业务机会(开户、存款、授信等)、商机类型(新增项目、机构,投融资等)来选择商机,以及依靠省份地区、所在行业、企业背景、资质标签等12个维度进一步筛选商机。
2-吃透供应链金融
近年,供应链金融服务一直是政策鼓励和支持的方向,紧跟政策引导,它也是银行营销重点。在落地过程中,银行多围绕集团户等核心客户,推进其上下游的供应链企业的拓展。这些企业凭借与银行核心客户间明晰的交易往来,银行更易评估其经营风险、确定授信额度。
启信慧眼结合银行需求推出供应链模块,银行只需要输入核心企业客户名称,即可查询该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并结合启信分、企业关系、成立时间、省份地区和企业类别来筛选合适的供应链企业,穿透整条供应链。
由于政府、国企等机构供应商准入门槛高,加之这些机构信用较好,他们的供应商也是银行优质的授信对象。为此,启信慧眼在企业库专门推出优质供应商库。
该数据库包括政府供应商、国企供应商、上市公司供应商及金融机构供应商,可以查看供应商名称中标项目情况,以及双方合作次数。同样,通过发布日期和项目类型,结合省份地区、所在行业、企业规模、资质标签、成立时间等标签即可筛选合适的供应链企业。
启信慧眼,洞察的不止关联风险,还有关联商机。
序言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其中来自于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于侵害手段隐蔽、取证困难等特点,导致公司在遭受一定经济损失时,很难有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从经手的案例中发现,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利用其关联公司同公司维持十余年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逾亿元的损失。
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公司的财产安全和治理运营。基于此,排查公司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相关主体和内部员工的关联关系,发现和杜绝异常关联交易,是企业内部反舞弊、减少损失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所在企业反舞弊调查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关联关系合规调查经验,特推出系列专题研究和专门法律服务产品:【企业交易对手关联关系调查】。
张雪燕律师在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针对该主题曾进行线上分享,如需获取本次线上直播回放/加入社群/法律咨询,可扫描文末二维码添加“星瀚小星”(ricc-xing)为好友。
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通常是指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定义务或公司管理规定等,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飞单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类案件与商业行为密切关联,导致司法机关在针对个案审查中对公司利益衡量缺乏统一标准;同时,遭受利益损害的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举证难等痛点。现本文以上海市历年相关裁判文书为例,对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案件中“关联关系的认定”的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并结合办理案件相关经验,在“认定关联关系”的举证方面给出实务上的操作建议。
一、典型案例以及实务观点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上海市历年相关案例的分析梳理,可以将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三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作为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体而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刑法》规制的主体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不区分员工职务身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曹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被告曹某某作为A公司的副总经理,未经A公司同意,利用A公司的商业机会,于2014年10月私自以其独资的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客户公司签订LED产品购销合同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剥夺了A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曹某某作为A公司副总经理,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曹某某将相关合同收入及相应利息归还A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在同A公司的客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曹某某系该公司100%股东,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故曹某某对其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A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为明知”。[1]
案例二:叶某某与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叶某某认为被告宋某在运营其成立的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公司过程中均存在损害X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导入客户资源、提供免费服务、关联交易的方式向其运营设立的C公司输送利益,向其运营设立的A公司无偿借款,从而严重损害了X公司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仅为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名义股东,且无证据证明宋某是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难以认定宋某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主张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及关联关系向A公司、C公司输送利益,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2]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证明员工与外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主要通过证明员工持有外部公司的股权实现。在证明员工持有外部公司股权时,应当关注员工与外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持股协议,因为员工可据此抗辩其与外部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应当注意,此种情况下,只有当员工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才能结合其特殊身份认定其与外部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规制;若是普通员工,则需要选择其他法律依据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规制。
(二)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A公司与汤某劳动争议案
被告汤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设立B公司,并以B公司名义私自与A公司的长期客户公司签署供货协议,向该客户公司供应原本属于A公司销售的产品,攫取本应当由A公司获得的经济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认定被告汤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掠取A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的忠诚义务和不竞业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汤某承担对A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汤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与A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以该公司名义与A公司的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获取利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掠取A公司商业机会的故意行为”,即实质上认定了被告人汤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3]
案例二:A公司与崔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被告崔某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将A公司所生产的样品上本应印有A公司商标和货号的外观标签,更换为印有B公司商标和货号的外观标签,且该外观标签上印有的B公司的联系电话为被告崔某某的联系电话,被告崔某某将A公司的样品更换外观标签后,交付至其他公司,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的妻子丁某某持有B公司90%股份,并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B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了A公司的所有经营内容,因此认定被告崔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严重失职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A公司与崔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崔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崔某某未经A公司同意,将其妻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B公司的标签贴在A公司生产的样品上,然后将样品交付其他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忠诚义务,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实质上认定了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4]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的行为时,证明员工与外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切入:一是证明员工持有外部公司的股权;二是证明员工亲属持有外部公司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员工不具备担任公司特定职务的身份,如其利用上述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以《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制员工损害公司行为的案件,可以看出以民事手段规制员工损害公司行为时,法院对于“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集中于对“员工或其亲属是否持有外部公司股权”这一事实因素的认定。而针对“员工属于外部公司实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这一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形,目前上海地区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关联关系的认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仍然秉持着“在确定关联关系时应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作为限定条件,不宜过于宽泛地划定关联关系”,因此针对该种情形的认定相对保守、审慎。总体而言,更加倾向对工商档案、股权代持协议等形式上的关联关系进行认定。
(三)以《刑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杨某、张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杨某在担任A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负责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钢材采购的职务便利,与X公司销售业务员被告人张某某、Y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褚某某、Z公司采购员被告人潘某某预谋,由杨某设立C公司、D公司等交易环节,由张某某操作将C公司、D公司纳入为X公司向A公司出售钢材业务的转销单位,享受与A公司相同的优惠待遇。后杨某通过C公司、D公司从X公司购入钢材后,通过Y公司、Z公司,最终将钢材加价出售给A公司及B公司,赚取差价。
经法院审理查明,C公司、D公司均由被告人杨某设立并负责经营,其与其母亲分别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通过C公司、D公司截留、侵吞A公司、B公司的钢材采购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杨某为截留、侵吞A公司钢材采购款而设立了C公司、D公司,其还擅自使C公司、D公司进入A公司、B公司的采购环节,进而从中获取了涉案钢材的进销差价”,实质上认定了被告人杨某利用关联关系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5]
案例二:方某1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方某1利用自己担任A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以自己参与经营的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客户签订买卖合同销售A公司配件,后以B公司名义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从公司工商登记等材料来看,被告人方某1与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但通过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方某1为B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且其通过B公司非法占有A公司钱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6]
案例三:梁某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梁某某在A软件公司任职期间,以其外甥唐某某、马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B广告公司、C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负责A软件公司广告业务选择与投放的职务便利,虚设中间环节,将公司的广告业务发放给B广告公司,再由B广告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发放给多家媒体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并将钱款汇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及C公司等公司账户,严重损害了A软件公司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梁某某在任职期间以其外甥名义注册成立B广告公司、C公司,且实际取得上述两公司的控制权,其向本单位隐瞒B广告公司、C公司系其实际控制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增中间交易环节,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的“关联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梁某某于涉案期间注册成立以其外甥唐某某、马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B广告公司、C公司,并向A公司隐瞒其系B广告公司、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增加广告业务投放中间环节,将广告业务发放给B广告公司,再由B广告公司以低价发放给多家媒体公司,从中牟利”,实质上认定了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关联关系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7]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以《刑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规制员工损害公司行为时,证明员工与外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一是证明员工持有外部公司的股权或担任相关职务;二是证明员工为外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三是证明员工的亲属持有外部公司的股权或是实际经营者或是实际控制人。
综合上述以《刑法》相关规定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案件,可以看出以刑事手段规制员工损害公司行为时,法院对于“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要素更加注重实质认定,只要能够证明员工可以对外部公司具备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即可认定员工与外部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简而言之更加倾向对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进行认定。
二、关联关系认定的举证要点
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认定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通过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可见,关联关系通常体现为持股关系、家族关系和朋友关系,其中,民事领域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员工本人及其亲属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刑事领域的认定则较为宽泛,包括员工本人、其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人名下、实际控制或实际经营的公司。然而,员工舞弊行为模式日益呈现隐蔽性、复杂性,在关联关系的认定上单纯通过直接持股关系或家族关系已陷入困境,如何证明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成为认定关联关系的关键。
(一)针对员工本人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调查之举证要点

员工本人关联关系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一是员工名下公司(即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身份的公司);二是员工实际控制、实际经营的公司。
其中,最为直观有力的证明,即员工在该关联公司任职、持有股权等直接关联的情形。对于该类情形,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工商内档、国家企业信用报告等工商档案信息予以证明。此外,根据案例中裁判观点显示,除上述直接关联的情形外,企业工商内档中的部分信息(诸如该员工曾共同参与设立该公司,并在工商档案中留存个人手机号、邮箱、住址等个人信息),若能基于个案案情有效地被挖掘,并与在调查中发现的线索进行联系,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也能起到一定的补强作用。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更为常见、隐蔽的员工本人关联关系可能存在股权代持、未任职或持股但参与实际经营等情形。该类情形仅从工商档案信息等公开信息无法直接证明存在关联关系,因而需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深挖,包括通过关联诉讼、实地调查、以及下述外围关系调查等合法合规方式,依法获取证据,证明员工同该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实际控制或实际经营的关联关系。例如,在证明员工为外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时,可以通过证明员工掌握外部公司的公章、银行卡、银行账户、U盾等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或信息,以及证明员工在外部公司对外负责交易洽谈、对内负责指令管理的方式进行,员工的电子邮箱、外部公司的员工证言、外部公司商业伙伴的证言、外部公司的即时通讯群聊及内部邮件均可以作为证明上述情况的举证材料。
并且,如果掌握员工或外部公司的账户和资金线索,在依据民事手段规制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员工与外部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二)针对员工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人公司的关联关系调查之举证要点
结合对实务案例的梳理,较为常见的关联关系人,受限于社交圈的关联度和信任度,主要可分为四个类型:亲属类关联关系人、同学类关联关系人、同事类关联关系人、以及同乡类关联关系人。不同类型的关联关系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调查和证明手段。以下分别举例说明:
其一,亲属类关联关系人,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关联关系人,是因社会观念和秩序建立起较高的关联度和信任度的关联关系人。该类关联关系人具体可以通过姓氏的相同、籍贯的相近、年龄的差距、住址的雷同等多类信息,来综合推断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属于何种亲属关系;
其二,同学类关联关系人,也是实务中多发的关联关系人,因为该部分多为同龄人且交际较早、较深,更易形成信任度和关联度。对于该类关联关系人,可以通过年龄的相仿、从事的领域的相近、各类场景的互动进行剖析、判断和确认;
其三,同事类关联关系人,则是在踏入社会后接触较多的,从事同一领域、存在较多利益交错的关联关系人。针对该类关联关系人,则可以根据其入职前的简历、入职后的员工信息表提供的任职信息的内部档案,结合各类渠道留存的公开信息等进行匹配、调查和搜寻;
其四,同乡类关联关系人,主要建立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通常用于补强前三种关联关系的关联程度和关联可能。
当然,上述关联关系调查的方式在不同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在推动员工关联关系调查的道路上,它们相辅相成、融会贯通,都可能成为打开关联关系调查任督二脉的关键之处,起到推波助澜的点睛之笔,进而促使关联关系调查真相大白,最终实现为公司挽回相关利益损失的目标。
[1]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8534号民事判决书
[2]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4196号民事判决书
[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
[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
[5]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
[6]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书
[7]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1138号刑事判决书
文:汪银平、周巧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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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关联交易;不一定违规。
关联交易其实是一个中性词,实践中很常见,公允的关联交易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分散经营风险。
但是,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产或转移公司利润等不当行为,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严重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国企来说,也是违规的。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那么何为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黑体字部分是什么意思?国有企业的最终股东都是政府,不能因为都是政府最终控制,而认定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关系有亲疏远近,如果是国家控股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交易,则符合关联交易的特征。
何为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一般认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除此以外,特殊情形下法院还会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惯例等方面进行审查。
所以,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都是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关联交易是否违规要具体看来。
你好~~
我是渔见愁。
当下无货源模式,不管是淘宝,京东,还是拼多多,都得注意规则,因为做无货源,不仅仅是要去引流提升店铺的订单,同时还要了解规则,不然就算店铺流量每天可以上万了,但是如果不小心违规了也是会直接把一个爆款做死的。所以给你分享一下店铺常见违规及遇到违规后的应对技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店铺内出现违规词,直接修改违规词就好了,但是还有很多卖家会遇到一些恶意投诉,存在一些买家直接投诉让后问卖家要钱或者直接投诉到工商,要求卖家赔付等情况。遇到这种违规情况大家也不要着急,看我怎么处理
先检查这个商品是否真的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有,马上整改。
拒绝拼多多以外的沟通方式,恶意买家,我们可以去投诉
商品存在问题,可以考虑视情况进行退货退款。不要着急赔钱
以上是遇到违规后的处理方式,当然首先还是要注意避免这类违规,了解好广告法违禁词。
提升宝贝销量评价的方法非常多,千万不要想通过虚假交易来提升,一方面会打算店铺人群标签,另一方面虚假交易违规扣分后直接影响店铺官方活动的报名。违规处罚商品或者店铺屏蔽的情况下,买家搜索不到你,店铺的访客也是会受到严重影响的。所以一旦出现虚假交易违规提醒的时候:
查看订单是否是虚假交易订单,如果不是,可以申诉
如果确实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千万不要申诉,其实淘宝都是有精准的算法来进行判断的
这个是非常严重的一个违规,淘宝对于售假是严厉打击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淘宝售假的三振出局的规则,也就是店铺售假被查3次或者以上直接永久封店。而且店铺出现售假情况后本年度的双十一双十二等大促活动都是不能参加的。
如果你是代购产品被投诉,一定要去申诉,提供代购小票,机票 身份证/海外直邮物流
没有品牌授权的不要出售,先去申请品牌授权
如果店铺产品缺货一定要在宝贝详情写清楚,并且告知买家发货时间,避免引起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投诉情况。对于万一被投诉的处理方式:
前2次不扣分,可以自主进行违约赔付
也可以找买家协商撤销处理,尽量不要让买家投诉成立
了解好店铺常见违规并且在日常操作店铺时就注意避免掉,打造一个健康的店铺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
我是渔见愁,如果你对店群感兴趣,可以私信我,也可以下方评论学习,见愁会为你提供一份操作概念图,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
关联交易,就是通过与自己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做交易,如果不披露则大概率有利益输送。我最近正好碰到一个实例:甲公司是一家基金(甲基金),甲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家基金(甲儿子)。
乙基金的兄弟(乙兄弟)是乙基金的管理公司,甲儿子投资了一家乙兄弟,是乙兄弟的第二大股东。
甲基金利用自己是基金管理人的特权,把资金投入到乙基金,因为乙兄弟赚钱甲儿子可以利用股权分得到大幅分红。
这就是关联交易。
当然,关联交易不等于利益输送,如果甲基金把甲儿子与乙兄弟的关系公开披露,得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这个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概率则大大缩小;而隐瞒投资人做这种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有极大概率,投资人苦的是拿不到直接证据,最后是否定性利益输送,需要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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